子平真诠评注4
丁 未
壬 寅
乙 卯
己 卯
乙木身旺,丁火泄秀,以丁为用神,壬水为病,己土制壬水为药。惜丁壬合而化木,去水虽美,去火则不相宜。用神在年被损,故出身寒微。己土在时为救,故帮夫与家,子嗣继美。运行南方得地,福泽悠长。男女一例也(参阅《滴天髓征义》卷六女命章)。
七煞同是财食并透,而先后大殊。如己生卯月,癸先辛后,则为财以助用,而后煞用食制,不失大贵。若辛先而癸在时,则煞逢食制,而财转食党煞,非特不贵,后运萧索,兼难永寿矣。
煞用食制者,以煞为用,以食为相,透财为破格。然先后之间,有破格有不破格者,列式以明之:
癸 年
乙 卯
己 日
辛 未
虽财生煞旺,而得时上食神制煞,不失富贵之局。如易为癸卯月如下:
壬 年
癸 卯
己 日
辛 未
同为财先食后,亦不免食神生财党煞矣。
至若食先财后,格局更過然不同。如:
丙 午
辛 卯
己 亥
癸 酉
丙火合去食神,酉金生财党煞,无救应之神矣。以食制煞如此,以印化煞亦同。如癸年乙卯月己日丁卯时, 财不破印,煞虽重印可化也。若丁年癸卯月,或甲己年丁卯月,而癸酉时,均为财破印以党煞也。
他如此类,可以例推。然犹吉凶易者也,至丙生甲寅月,年癸时戊,官能生印,而不怕戊合;戊能泄身为秀,而不得越甲以合癸,大贵之格也。假使年月戊癸而时甲,或年甲而月癸时戊,则戊无所隔而合全癸,格大破矣。
此亦地位之殊也,列式观之,即甚明显:
癸 年
甲 寅
丙 日
戊 时
官能生印,戊不能越甲以合癸也。假使如下列两式:
癸 年
戊 午
丙 日
甲 午 甲 年
癸 酉
丙 日
戊 时
第一式得甲木隔开,戊癸不能合,各得其用以成格。第二第三式,戊癸之合,非甲木所能隔,而格破矣。
丙生辛酉,年癸时己,伤因财间,伤之无力,间有小贵。假如癸己产并而中无辛隔,格尽破矣。
此亦地位先后之殊,列式如下:
癸 年
辛 酉
丙 日
己 时
丙火日元,以癸为官,以己为伤,中得辛金财星间隔,则伤生财,财生官,富中取贵。假使如下式:
己 年
癸 酉
丙 日
辛 时
辛金不能化伤,己土直接害官星,格尽破矣(癸年己月同)。
辛生申月,年壬月戊,时上丙官,不愁隔戊之壬,格亦许贵。假使年丙月壬而时戊,或年戊月丙而时壬,则壬能克丙,无望其贵矣。
辛日丙时,以官为用,以伤为病,以戊为救应之药也。列式如下:
壬 年
戊 申
辛 日
丙 时
壬丙之间,得戊隔之,则壬水不能伤害官星也。
丙 年
壬 辰
辛 日
戊 时
设或戊土在时,官伤并列。